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

发布时间:2017-04-28 09:33 | 编辑: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 | 22 次浏览
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

  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

  三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,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、零售网点不得采购、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;零售网点需经县安监部门许可,方可经营,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发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。凡违犯者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、主要领导、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四、已取得批发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库、专店、专柜,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。严格限制药量,定点进货,严禁一证多点,严禁形成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。违者,依法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五、坚决“严打、严治、严防、严管”的方针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。公安、安监、质监、工商等部门要迅速行动,紧密配合,采取各种有效措施,不断加大打击力度。

  六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经公安机关审查,符合条件的核发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后方可进行。主办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有关规定,在规定时间和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燃放,并确保公共场所和人身安全。

  七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举报、揭发非法生产、经营、邮寄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实行有奖举报制度,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、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、安全监管、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。对举报查证属实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公安、安全监管、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,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,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依法严惩。举报电话:县安监局:6221328;县公安局治安大队:6213313;县工商局:6211313。

  八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  特此通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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