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

发布时间:2017-04-28 11:49 | 编辑: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 | 107 次浏览
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,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
 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

 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,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
  一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、经营、邮寄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活动,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。构成违法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由公安、安监、质监、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,依法打击处理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二、凡从事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、组织和个人,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主动上缴原材料、成品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和设备,争取宽大处理;对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,依法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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